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教学和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的仪器设备是国家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赠送、调拨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拨款、中心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均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第三条除教育部另有规定外,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教育部所管设备;单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市教委所管设备。仪器设备管理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价格起点一致,即单价在人民币8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由中心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心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健全、完善和理顺中心的仪器设备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中心由一名副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
第五条院级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从申请、审批、购置、验收、建立帐卡、维护维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处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以保证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
第六条中心要重视和加强仪器设备管理队伍的建设,除院级主管部门应定岗、定编定责以外,中心下设的实验室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七条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从事仪器设备(属于技术物资)管理工作的人员制定上岗、培训、考核和技术职务晋升办法以及奖惩办法,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八条中心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仪器设备应做到帐、卡、物相符和帐、帐相符。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对中心所有的仪器设备都要按教育部要求统一编号,其分类号要符合《高等院校固定资产及编码》,设备标签为中心统一制作的规范的蓝色标签,并贴在仪器设备的明显之处。中心对仪器设备实施计算机管理,今后逐步实现网络化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为院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九条中心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其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使用寿命;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自制、开发新型适用的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应以件(台、套)为单位,经审批、立项落实经费后进行,原材料和人工费均应计入成本。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后,应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按成本登记入账。
第十条未经批准,中心的仪器设备不得私自拆改,不得私自携出院外。中心的仪器设备不准个人长期借用,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应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和完善的借用手续。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一条计划1
、中心购置仪器设备,必须依据计划进行。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坚持统一领导、集体讨论、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审批的原则。
2、由中心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投资计划,要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和报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3、由中心组织实施的专项(批量)投资,由各系、部向中心仪器设备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投资,经批准后再向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申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购置计划经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审核(论证)后签署意见,报主管副院长批准执行。
4、中心各单位临时申请用中心经费或用自有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应先按财务制度进行投资审批,然后再向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申报购置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5、未经投资审批或没有经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核准的购置计划,院财务处不予借支、报帐。
第十二条购置
1、根据天津市政府《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节约采购资金,促进廉政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心仪器设备应逐步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中心统一采购相结合的方针来进行。
2、已经批准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由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工作要在市场调研和考虑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以保证采购到先进,适用、性能价格比高、售后服务好的产品。
3、由中心负责的统一采购,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可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验收上帐报销
1、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由供货方、用户和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用户认真填写验收单并经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核准后上帐、建卡。
2、中心财务处依据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上帐建卡的凭证(天津农中心固定资产卡片)、验收单和发票予以报销仪器设备购置费用。上述报销手续缺少其中之一者(凭证、验收单、发票),院财务处不予报销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第十四条调拨
1、仪器设备在中心各单位之间调拨,必须报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调拨。
2、原单位撤消,该单位负责人必须将所有账面上仪器设备(实物)在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人员在场情况下完整地移交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并办理有关手续。
3、原单位在并入其他单位时,应由该单位负责人完整地将所有账面上仪器设备(实物)在有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人员在场情况下由接收单位接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4、因专业调整、科研项目完成、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等各种原因造成长期闲置或极少使用的仪器设备,视为积压设备。中心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积压设备上报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并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调剂调拨到其它单位以便充分发挥作用,调拨不出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统一收存和处置。
5、向院外调拨(支援)的设备原则上应属积压设备,并且必须经由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同意,中心主管副院长批准,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维护与维修
1、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延长其使用寿命,中心各使用单位必须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
2、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并应将其列入管理使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要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注意防火、防盗、防湿、防尘、防震、防磁、恒温等问题,落实安全措施,责任到人。
3、仪器设备的随机使用说明书和资料应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仪器设备调出时应随机移交,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将随机使用说明书和资料复印后将原件交中心档案室保管,使用单位使用复印件。仪器设备使用前应对使用保管人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4、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由使用单位及时报修。仪器设备升级或增加附件应计入设备卡片,并办理增值手续。
第十六条报废
1、因技术落后、设备损坏、无法修复或因维修费用过高而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并填写报废单,履行报废审批程序并由主管副院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报废。
2、已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回收、利用和处理。
第三章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七条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1、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2、中心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学科发展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教学、科研的需要制定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购置方案应注意优化配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减少重复购置。
3、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贵重仪器设备从论证购置到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和考核的全部管理工作。
4、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由中心使用单位提出购置申请,并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方向及工作量(使用机时)预测分析。
(2)中心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对于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要考虑天津地区同类设备的现状使用情况和资源共享问题。
(3)拟购设备的性能分析、先进性、适用性分析(含市场调研情况)。
(4)拟购仪器设备经费,包括附件、零配件、软件的配套经费及购置后的运行、维修费用(每年不低于购置费6%)的落实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安全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配套情况及完备程度。
(6)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配备情况。
(7)仪器设备共享方案。5、20万元以下贵重仪器设备经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三位(含)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填写贵重仪器设备论证表,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6、20万元以上(含)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履行上述程序后向市教委主管部门申报,市教委将聘请三位(含)以上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市教委根据论证结果下达审批意见至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中心按市教委审批意见执行。
7、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以达到节约经费、确保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目的。
8、中心自制贵重仪器设备与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报批程序相同。
9、市教委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中需要进行论证的仪器设备按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和管理
1、安装、调试、验收是保证贵重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购销合同必须明确验收、调试、使用培训、索赔、保修等各项条款。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督各个环节的执行。
2、贵重仪器设备应由使用单位和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实行专管共用、院内资源共享。在完成中心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争取最佳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费用,并由中心财务处统一管理。市教委负责统一提供各学校市管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信息。
3、为了保证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维护,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并设置专项维修、运行经费。为了避免设备的非正常损坏,有关使用、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要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应张贴于设备附近明显处。
4、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可行性论证、购置合同、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安装、调试、验收、使用记录直至报废的原始资料以及岗位责任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技术档案保存在中心档案室。
5、要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性能测试,以保证其性能正常发挥。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有需要的,必须经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同意,必要时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1、中心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建立必要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促进专职使用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不断提供工作水平。
2、每年年终,中心要组织各系、部、实验室对所使用的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机时、培训人数、科研成果、对外服务情况和功能开发情况进行考核。其中部管设备按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考核;市教委所管设备的考核内容及范围由市教委高教处另行通知,考核结果应于每年年初上报。市教委将定期公布市教委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与报废因技术落后、设备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确需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应按以下报废程序办理:
1、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向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提交报废申请。
2、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组织三人(含)以上同行专家进行审核并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
3、报中心主管副院长审批。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于单价人民币800元以下2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统称为低值耐用品,张贴绿色标签,同仪器设备一样纳入计算机管理范畴。使用单位应有计算机打印的明细账目、仪器设备管理卡片及手工帐目。
第二十二条对于单独购置的计算机软件,应纳入图书资料(含非纸载体)管理范围,不作为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对于计算机自身携带的或配套的应用软件,可视同设备附近一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单位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必须将本人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及资料交还原单位后由原单位通知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并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于在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应给予表彰和鼓励,并将其作为有关人员提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中心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为学院教务处。原天津农学院教学管理文件汇编中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负责解释。